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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局 日期:2018-03-12 15:22 编辑:市农业局
 

 

各区农林渔业局、顺德区农业局: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农业局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农管办)农资和农业环境执法监管科反映。

                             佛山市农业局

                           2018年3月12日

(联系人:罗成昌,电话:8332 0591)

    抄送:省农业厅

佛山市农业局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的规定,为规范全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工作目标,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通过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科学指导全市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控制我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降低使用风险,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掌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管,实现对限制使用农药的全程可溯源管理,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促进农药经营者提高高效低风险农药的销售比例,鼓励农药使用者优先选用高效低风险农药品种,加强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农药减量控害措施的推广,努力实现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三、具体规划

(一)规划原则

服务农业生产。限制使用农药地点经营规划坚持服务农业生产为首要原则,根据我市各区乡镇数量、实际使用农药需要,确定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确保农产品安全。由于限制使用农药毒性高和使用要求高的特性,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主产区尽量不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利于加强监管。限制使用经营点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农业部门加强监管。

(二)经营点数量

1.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点。为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省农厅根据我市农作物播种面积,确定我市每3个镇(不含街道办)设立一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全市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点共7个。我市根据各区乡镇数量,保障农业生产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的设立规划如下:禅城区不设立、南海区2个、顺德区2个、高明区1个、三水区2个。

2.流通批发经营点。为确保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流通顺畅,满足园林、花卉、灭鼠等用药需要,根据省农厅的规划及我市的实际,我市流通批发经营点的设立规划如下:禅城区1个、南海区2个、顺德区2个、高明区1个、三水区2个,全市共8个。

3.特殊地区增加经营点。因我市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使用数量较大,省农厅增加我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6个。根据我市的实际,增加经营点的设立规划如下:禅城区1个、南海区1个、顺德区1个、高明区2个、三水区1个。

以上三项合计,全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的设立规划如下:禅城区2个、南海区5个、顺德区5个、高明区4个、三水区5个,全市共21个。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的定点经营规划,结合生产需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定点经营规划在3月20日前将本区规划报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将我市规划和各区规划报送省农业厅,市区两级规划将作为省农业厅对我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依据之一。

四、审批程序

申请人按照《农药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申请,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必要时将委托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等。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定点经营规划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先受理先获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关,配合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对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宣传,坚持政策导向,让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责任和有关规定。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三)开展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区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使用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违法行为

 

附件: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附件: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序号

有效成分名称

备注

1

甲拌磷

实行定点经营

2

甲基异柳磷 

3

克百威 

4

磷化铝

5

硫丹

6

氯化苦

7

灭多威

8

灭线磷

9

水胺硫磷

10

涕灭威 

11

溴甲烷

12

氧乐果

13

百草枯

14

2,4-滴丁酯

15

C型肉毒梭菌毒素 

16

D型肉毒梭菌毒素 

17

氟鼠灵 

18

敌鼠钠盐

19

杀鼠灵

20

杀鼠醚

21

溴敌隆

22

溴鼠灵

23

丁硫克百威

24

丁酰肼

25

毒死蜱

26

氟苯虫酰胺

27

氟虫腈

28

乐果

29

氰戊菊酯

30

三氯杀螨醇

31

三唑磷

32

乙酰甲胺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