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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17年2月国务院修订了《农药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2017年6月农业部颁布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2017年8月1日起一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市农业局制定了《佛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农药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许可证核发等程序和流程进行规范。制定审查细则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不仅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的需要,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同时,制定细则细化农药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标准,可减少和避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自由裁量的随意性,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起草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决定、许可证核发、变更和延续、附则”八章,共34条。主要在《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框架下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市、区农业部门层级管理职责。细则第五条明确了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两个区以上的,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补充制定审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流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虽然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等流程做了规定,但对审查、许可证核发、变更和延续等流程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细则补充制定了审查流程、内容、标准和许可证核发程序,以及许可证变更、延续办理的要求和流程。
(三)明确审查人员要求。细则要求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人员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由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的农业主管部门在职公职人员担任。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四)明确审查流程。细则详细规定了审查形式、时限、需要实地核查的几种情形等内容。经营许可审查分为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材料审查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担实地核查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在组织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
(五)明确审查内容。细则明确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审查评定及结论等内容。主要审查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场所、安防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
(六)明确审查结论。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审查人员对照《佛山市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的每个项目,逐项作出单项审查结论,材料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建议核查”、“不合格”。实地核查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结论提交给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领导小组,由农药经营许可管理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则提出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