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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局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佛山市养殖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养殖规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农业局 日期:2017-11-28 14:49 编辑:市农业局

115日,市农业局将《关于佛山市养殖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划定方案和养殖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对该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关于佛山市养殖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精致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养殖规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听取意见并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1128日至20171211日,共10个工作日。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农业局渔业科反馈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传真:8303 5594/8332 0937;

电子邮箱:lix_fs@126.com

     

                      佛山市农业局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1128            

附件

 

关于佛山市养殖水域滩涂水产养殖

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划定和

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养殖规范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市水域滩涂水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佛山市划定养殖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水产养殖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治水产养殖污染、保障水域滩涂水质环境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化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业布局,推进水产养殖业生产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优质型方向转变,实现水产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力保障水域滩涂水生态环境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水产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水域滩涂养殖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的原则;

(三)合理规划与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三、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养殖水域滩涂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和滩涂等各种类型。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简称“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河心岛(包括沙洲)等重点生态功能区。

2、港口、航道。

3、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

4全民所有的江河水域滩涂。

5、西南涌、芦苞涌等广佛跨界流域的河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简称“限养区”)范围。

在禁养区范围之外的以下区域:

1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河心岛(包括沙洲)及其周边水域等生态功能区。

2、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3西南涌、芦苞涌等广佛跨界流域的鱼塘。

(三)养殖区范围。

除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的水域滩涂。

(四)加快划定进度。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具体划定辖区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具体范围,禁养区范围不得小于本意见划定的范围。

尚未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要尽快编制发布,已发布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按照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设定发展底线。

四、水产养殖管理规范

(一)水产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关停禁养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农民生产生活。(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同时,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该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经整治修复达到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后予以解禁。(市农业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禁养区内不得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水产养殖限养区和养殖区。

限养区和养殖区内,水产养殖活动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制水产养殖方式和规模,限制养殖投入品行为。

1.严格水产养殖准入制度。限养区和养殖区内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禁养区以外的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养殖证,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市农业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市农业局负责)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市水务局负责)

2.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动态数据库。对辖区内水产养殖情况进行普查,调查掌握区域内养殖场(户)数量、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养殖模式、日常管理、清塘污水排放周期及排向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动态管理。(市农业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改善水产养殖环境。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开展鱼塘标准化改造和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工程建设,建设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小区建立完善的进排水分离排灌系统,配套多级净化过滤系统,通过植被湿地、人工水草、生物滤膜等多种介质和微孔增氧技术等净化养殖水质,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改善养殖水域环境,提升水产品质量,推动环境友好型生态渔业发展2020年在全市建设80个有一定规模、生态优良、效益明显的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小区。(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涉及鱼塘整治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要相应增加环境保护设施,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市农业局要与市国土规划局加强协作,将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小区建设与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合起来,综合妥善统筹安排水产生态健康养殖设施建设南海区、三水区和高明区要把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向广佛跨界区域、沧江河及其主要支流区域倾斜,对鱼塘实施标准化改造,重点改进场内进排水系统,推行鱼塘生态循环水养殖。(市国土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鱼塘用水的江河和内河涌开展清淤疏浚,完善水利排灌设施。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鱼塘排水及地表径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4.加强水生生物安全、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的监控,并对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养殖品种和方式予以限制。限养区域内的水产养殖场地严格限制规模化养殖蛙类、水蛭等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或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淡水水生经济动物。(市农业局负责,市环保局参与)

5.推广标准化养殖。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GB11607-89)要求,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市农业局牵头)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科学确定放养密度,按规范开展生产。水产养殖者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市农业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水产养殖者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以及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市农业局负责)

6.规范水产投入品行为。水产养殖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产品养殖饲料、药剂使用的规定,依法规范、限制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的使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杂鱼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改进投喂技术,使用高效饲料及合理的投喂技术,把饲料对水质的影响降到最低点。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市农业局负责)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广佛跨界流域禁止畜禽粪污用于水产养殖,鱼塘水未经净化不得直接排入河涌。其他区域畜禽粪污用于水产养殖的,可参照水产投入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违法行为。市农业局负责,市环保局参与

7.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生态健康养殖小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建设水产养殖者应积极参加职业农民培训,不断提升养殖生产方式方法,提高养殖技能。推广微生物、物理和化学措施等水质改良技术,推广微孔增氧等技术应用2020年,广佛跨界区域80%以上的鱼塘使用微孔增氧、水质改良、循环水养殖、生态湿地等技术,改善养殖水环境。(市农业局负责)

8.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养殖水体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水产品检测结果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市农业局负责)
  9.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市农业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水产品生产企业或者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水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水产品生产者生产的水产品,可以以生产者提供的水产品产地及个人相关信息的书面记录作为产地证明,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鲜活水产品产地标识等水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积极推动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使水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逐步达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市农业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10.加强水环境污染监测和监管。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养殖污染监测体系。农业、环保、水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定期对水产养殖水体、江河、河涌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督促水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质的具体措施。在国家未出台标准之前,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参照《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执行。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应当接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和水质监测。加强渔政和环境监察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养殖废水、淤泥超标排放的行为,保护好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负责)

11.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指导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合农业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市农业局负责)

12.落实环境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佛山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佛山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水域滩涂养殖环境保护责任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对禁养区水产养殖清理,鱼塘标准化改造,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小区建设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开展年度考核。市农业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参与

各村委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水产养殖环境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各区要推动村委会将水产养殖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提倡对池塘清淤固基、设置污水净化塘或生态净化湿地,推动池塘标准化整治,保护水生态环境。(市农业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3.落实生产者环境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和不使用违禁投入品的承诺制度。水产品生产者和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签订环境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市农业局负责)

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定由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养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农民生产生活。(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使用不合格和国家禁用的水产投入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市农业局负责)

五、本意见自2018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佛山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佛山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目标任务

负责部门

市参与部门

1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的划定。

具体划定辖区的养殖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制养殖区。2018年上半年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

市农业局

制定和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年完成。

各区农业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

清理禁养区水产养殖

清理禁养区内网箱养殖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2018年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3

改善水产养殖环境

高标准鱼塘整治和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工程建设,建设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小区。制定高标准鱼塘整治计划,重点整治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和广佛跨界区域鱼塘。2020年,计划在全市高标准整治鱼塘10万亩以上,建设80个有一定规模、生态优良、效益明显的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小区,其中:南海区和顺德区各25个、三水区20个、高明区10

各区农业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市农业局、市国土局

在开展涉及鱼塘整治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时,相应增加环境保护设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各区国土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局

鱼塘用水的江河和内河涌开展清淤疏浚,完善水利排灌设施。

各区水务部门

市水务局

4

水产养殖业环境水质调查监测

1.摸清全市养殖水质环境状况,及用水排放、减排设施基础建设等基本情况,建立重点水产养殖排放环境管理档案,评估水产养殖对环境污染的贡献率,提出养殖水体环境改善对策与措施,为发展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渔业、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决策依据。2018年前完成。

市农业局

各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局)

2.开展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调查,及时将重度污染、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依法划定水产品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区农业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市农业局

5

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

推广微孔增氧、水质改良、循环水养殖、生态湿地等技术应用。到2020年,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广佛跨界区域80%以上的鱼塘使用微孔增氧、微电解水处理、微生物水处理等技术,池塘循环水养殖、生态湿地净化养殖等模式广泛应用,养殖水环境不断改善。

各区农业部门

市农业局

6

水产养殖水环境的检测与监管

制定限养区和养殖区水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2018年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

市农业局、环保局、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