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再次征求关于佛山市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养殖规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12月5日,市农业局将《佛山市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划定方案和养殖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市农业局对该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关于佛山市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养殖规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充分听取意见并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3日,共5个工作日。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渔业科反馈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传真:8303 5594/8332 0937;
电子邮箱:383003047@QQ.com。
佛山市农业局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佛山市供水通道敏感区域
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
相关区域养殖规范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市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1令)、《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列》(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和《佛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4-2023)》(佛府办函〔2015〕33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90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佛府办函〔2016〕421号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佛山市划定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水产养殖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治水产养殖污染、保障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质环境安全为目标,优化全市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产养殖业布局,推进水产养殖业生产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实现水产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力保障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水产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供水通道敏感区,防范环境风险的原则;
(三)合理规划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三、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范围
(一)水产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范围等同饮用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及全市辖区内全民所有的江河水域滩涂。
(二)水产养殖限养区(简称“限养区”)范围
限养区范围等同饮用水源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
(三)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实行动态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饮用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及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具体划定辖区的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具体范围,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不得低于本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如需调整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范围,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水产养殖管理规范
(一)水产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已有的网箱等设施必须予以拆除。(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水产养殖限养区
限养区内,水产养殖活动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制水产养殖方式和规模,限制养殖投入品行为。
1.改善水产养殖环境。限养区内不得再扩大养殖面积。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已有的养殖池塘要实施标准化改造。对连片鱼塘进行规划改造,开展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工程建设,建设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小区,建立完善的进排水分离排灌系统,配套多级净化过滤系统,推广循环水养殖。对分散零星的鱼塘要实施标准化改造,推行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小区建设相结合,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标准规范,明确环境保护要求,新建高标准鱼塘要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市国土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对江河和内河涌开展清淤疏浚,完善水利排灌设施。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鱼塘排水及地表径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改变养殖模式。限养区内的水库、池塘等养殖水域不得养殖畜禽。水库不得开展投料施肥养鱼活动,不得往水体投入有毒有害的投入品,推广生态养鱼技术,打造绿色有机鱼品牌。(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3.推广标准化养殖。限养区内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GB11607-89)要求,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的排放标准。(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参与)
限养区内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科学确定放养密度,按规范开展生产。水产养殖者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市农业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限养区内水产养殖者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以及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市农业局负责)
4.规范水产投入品行为。限养区内水产养殖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产品养殖饲料、药剂使用的规定,依法规范、限制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的使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杂鱼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改进投喂技术,使用高效饲料及合理的投喂技术,把饲料对水质的影响降到最低点。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市农业局负责)
5.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限养区内水产养殖者应积极参加职业农民培训,不断提升养殖生产方式方法,提高养殖技能。推广微生物、物理和化学措施等水质改良技术,推广微孔增氧机的应用。(市农业局负责)
6.加大水产养殖环境监测。加强水环境检测能力建设,定期对水产养殖水体、江河、河涌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和水质监测。(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7.完善标准体系。在《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的基础上,制定《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8.加强限养区水环境污染监管。将限养区水环境纳入环境监测网格化管理,强化供水通道敏感区域水质环境保护,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附件:佛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览表(截止至2016年12月)
附件
佛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览表(截止至2016年12月)
序号 |
保护区名称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1 |
沙口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之间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周边算起,上游2000m、下游1500m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准保护区:潭洲水道南庄紫洞至顺德北滘林头桥河段内除一、二级保护区外,其余河段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
一级保护区:相应于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50m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相应于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100m的陆域和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延至100m的陆域。 准保护区:相应于准保护区水域两岸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m的陆域。 |
2 |
南庄紫洞水厂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潭洲水道南庄紫洞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含北江干流)、下游500m(含顺德水道)之间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周边算起,上游2000m、下游1500m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准保护区:潭洲水道南庄紫洞至顺德北滘林头桥河段内除一、二级保护区外,其余河段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
一级保护区:相应于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50m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相应于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100m的陆域和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延至100m的陆域。 准保护区:相应于准保护区水域两岸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m的陆域。 |
3 |
乐从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北江支流东平水道紫洞至五斗桥河段,水厂吸水点上下游各1000米的水域(含滩涂地)以及流入上述范围支涌。 |
一级保护区: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中心线向陆纵深300米的陆域范围。 |
4 |
南海第二-金沙水厂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北江干流三水思贤滘至南庄紫洞河段,南海第二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金沙水厂吸水点下游500m之间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二级保护区:北江干流三水思贤滘至南庄紫洞河段,从一级保护区周边算起,上游2000m、下游1500m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准保护区:北江干流三水思贤滘至南庄紫洞河段内除一、二级保护区外,其余河段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
一级保护区:相应于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50m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相应于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100m的陆域和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延至100m的陆域。 准保护区:相应于准保护区水域两岸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m的陆域。 |
5 |
官山水厂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北江干流南海紫洞至顺德杨滘河段,西樵官山水厂和沙头水厂的吸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二级保护区:北江干流南海紫洞至顺德杨滘河段,在一级保护区周边算起上、下游各3000m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准保护区:北江干流南海紫洞至顺德杨滘河段内除一、二级保护区外,其余河段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
一级保护区: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500m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500m的陆域范围。 准保护区:相应准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500m的陆域范围。 |
6 |
南洲水厂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西达发电厂东边界以东至管桩厂西边界之间的水域。 |
一级保护区: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靠广州市南洲水厂顺德水道取水口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
7 |
容奇桂洲水厂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西江容桂水道,桂洲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容奇水厂吸水点下游500m的水域(含滩涂地)。 |
一级保护区: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150m的陆域。 |
8 |
羊额-北滘水厂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顺德水道沙栏至5号航标的水域(距离约1850米)。 |
一级保护区:相应一级保护区两岸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50米的陆域范围。 |
9 |
藤溪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顺德水道藤溪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与下游500m的水域(含滩涂地)以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
一级保护区:相应于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50m的陆域。 |
10 |
高明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西江干流三水白坭镇解放沙至高明大桥河段内,以河道中泓线为界,高明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的水域(含滩涂地)。 |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一侧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150m的陆域。 |
11 |
河洲岗第二饮用水源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西江干流三水青岐至白坭镇解放沙河段内,河洲岗吸水点上游1000m、下游800m(与金本开发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相接)的佛山境内水域(含滩涂地)。 |
一级保护区: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靠取水点一侧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m的陆域范围。 |
12 |
金本饮用水源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西江干流青岐至白坭镇解放沙河段内,金本开发区自来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的水域(含滩涂地)。 |
一级保护区: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300m的陆域范围。 |
13 |
北江水厂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北江清远界牌圩下2000m至三水思贤滘河段,以河道中泓线为界,北江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靠吸水点一侧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
一级保护区:相应于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50m的陆域。 |
14 |
西南水厂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北江干流三水思贤滘至南海紫洞河段,西南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的水域(含滩涂地)以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准保护区:北江干流三水思贤滘至南海紫洞河段除一、二级保护区外,其余河段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
一级保护区: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300m的陆域范围。 |
15 |
九江自来水公司九江水厂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水厂吸水点所在河段上游1000m下游500米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二级保护区:以河道中泓线为界,在一级保护区周边算起上游25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围的支涌。 |
一级保护区: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   |